各二级学院:
经学校同意现将《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自身实际贯彻落实,精心实施。
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12日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校“校级活动创精品,院级活动出特色,社团活动上规模、重普及”的校园文化活动理念,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利用学校相关单位的专业、师资、场地、设备、资金等优势资源,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 社团挂靠的含义
第一条 社团挂靠是根据学生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专业相近、活动相关的二级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如体育类社团挂靠到体育学院,并在体育学院聘请指导老师从社团管理、活动开展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学生社团仍由校团委、学生社团部(以下简称社团部)进行监督、协调、管理与服务,但在常规管理和活动开展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我校注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具有管理职能和业务指导能力的我校正式机构。
第二节 挂靠原则及方式
第三条 挂靠社团性质上仍属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对外可称“内江师范学院某某社团”,仍享受学校社团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挂靠在各单位的学生社团成员不应有学院的限制,所有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相应单位,在此过程中可委托校团委、社团部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协商后签订《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协议有效期1年,协议期满可续签),并报社团部备案。
第七条 签订《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在挂靠协议期内,挂靠条件不能满足时,协议自然解除,原挂靠社团由社团部统一规划。
第九条 暂无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由社团部统一规划挂靠到校团委。
第三节 挂靠社团的管理
第十条 挂靠单位的义务
(一) 社团部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常规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
(二) 挂靠单位可将挂靠社团作为学生专业实践的重要平台,校园文化活动的有效补充,挂靠单位应为挂靠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专业师资、活动经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三) 挂靠单位应对挂靠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追踪,履行政治领导、专业指导、后勤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四) 指导老师对挂靠社团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并指导挂靠社团一切活动的开展。
(五)校团委按照400元/个基础经费,3元/人标准向挂靠单位拨发社团常规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挂靠单位的权利
(一) 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
(一) 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和推荐权。
(三) 挂靠单位为学院团总支的可根据考评细则享受五四红旗团总支考评加分。
(四) 挂靠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工作业绩,以学院为挂靠单位的,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作为该学院学生工作目标考核加分依据。
(五) 学生社团换届时,挂靠单位按照各学生社团章程相关条件,对挂靠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经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六) 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和社团部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七)挂靠单位可支配由校团委拨发的社团常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生社团常规活动开展,社团常规管理和指导教师酬劳。社团开展品牌、特色活动,挂靠单位可向校团委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