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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四川”平台志愿服务活动 及时长记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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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志愿四川”平台建设,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已经在“志愿四川”平台注册登记的志愿者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志愿四川”平台中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员(含运营者)根据平台管理权限,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活动,专指通过“志愿四川”平台发布并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活动筹备策划时间和培训时间。

    第六条 各组织应根据本办法建立适合本组织的“志愿四川”平台管理办法,加强对“志愿四川”平台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与时长记录违规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 发布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严格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保证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告知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志愿服务活动信息、服务时长记录不得有违纪违法及造假等行为。

    第九条 已发布或将要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均属于违规排查范围内。

    第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地点与实际开展活动情况不符或无关。

    (二)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地点与实际不符,且未在活动开展前更改并通知参与该活动的志愿者。

    (三)发布的活动未实际开展,且未在活动开展前在“志愿四川”平台取消并通知报名活动被录用的志愿者。

    (四)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发布虚假活动进行志愿服务时长补录。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时长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未参加某项志愿服务活动,但以其他方式获取了该活动的志愿服务时长。

    (二)参加存在违规行为的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志愿服务时长。

    (三)参加某项志愿服务活动,但获取的志愿服务时长大于实际志愿服务时长。

    (四)由他人顶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获取的志愿服务时长。

    (五)通过未经允许的补录形式获取的志愿服务时长。

    (六)买卖志愿服务时长。

    (七)以其他违规方式获取的志愿服务时长。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与时长记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活动或志愿服务时长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四川省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移交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与实际不符并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记录时长。情节严重的,对志愿者本人予以批评教育,撤销违规获取的时长记录,并向所在单位(学校)反映,由所在单位(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志愿者通过违规的方式获取的志愿服务时长,对志愿者本人予以批评教育,撤销违规获取的时长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学校)进行反映,由所在单位(学校)进行严肃处理。多次违规获取志愿服务时长的,停止其“志愿四川”平台使用权限,清零志愿服务时长,撤销星级认定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志愿者违规购买志愿服务时长的,一经查实,当即清零全部志愿服务时长,交所属单位(学校)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与实际不符(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并经查证属实的,该活动记录与实际不符部分(包括志愿服务时长等)不予认证,对志愿服务组织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将有关情况向其上级归属组织反映。多次违反规定的,停止其“志愿四川”平台使用权限,删除该组织账号,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如贩卖志愿服务时长)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其“志愿四川”平台使用权限,并移交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交所在单位(学校)对管理人员和组织负责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志愿四川”平台使用权限,并向社会和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四川”平台发布色情、暴力、诈骗、谣言、低俗等违法违纪内容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其“志愿四川”平台使用权限,并向社会和相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关评奖评优资格、取消星级青年志愿者认定结果;团员、团干部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团委进行调查处理;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移送有关纪委监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志愿四川”平台中的违规志愿服务活动和时长记录违规行为,由四川省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或其指定的相关机构、授权的各地级以上团委或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报四川省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并由四川省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或授权的志愿服务组织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团委和高校校级团委应明确一名在编在岗干部作为“志愿四川”平台第一责任人,严肃处理违规记录服务时长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志愿四川”平台已发布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志愿者可通过“活动举报”功能进行违规举报,平台相关运营方应在收到举报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志愿四川”平台客服电话(028-64045169)申诉。四川省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收到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申诉材料后,应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依据进行重新审查,原则上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四川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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