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江师范学院大千艺术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艺术团的育人作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江师范学院大千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具有一定艺术特长和兴趣爱好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开展艺术实践和群众性文艺活动的校级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以“陶冶艺术情操,丰富校园生活”为宗旨,致力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校园主流文化和高雅文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通过开展常态化艺术训练、高品质文艺演出、创新性文化实践、公益性艺术普及等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度挖掘巴蜀文化、内江地方文化等特色资源,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提升学生艺术感知力、审美鉴赏力和创作表现力,展示我校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面貌和综合素质,服务学校美育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艺术团由合唱队、礼仪队、模特队、舞蹈队、话剧队、主持人队、管弦乐队七支专业队伍及演艺部一个职能处室构成,合称“七队一部”。艺术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在指导老师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艺术团基本任务
(一)积极参与策划学校的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二)努力打造我校特色艺术表演精品节目,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和省市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
(三)完成学校指定的各项演出任务。
(四)训练、提高大千艺术团成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艺术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3名;团长全面负责艺术团工作,统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活动,协助艺术团的指导老师工作;副团长分管指定的专业队伍或专项工作,协助团长、常务副团长落实各项任务,负责艺术团的训练、演出计划的制定、安排,组织年度纳新和考核工作,向指导老师和团长反映团内各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各专业队伍及演艺部各设队长(部长)1名,下设副队长(副部长)和助理1-2名,各专业队伍队长负责本队的日常管理、专业训练、节目编排、队员考核及演出组织;演艺部部长负责艺术团活动组织策划、舞台监督、内部文书起草、档案管理、会议组织、信息传达、艺术团活动场所和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对外联络等行政事务。
第七条 艺术团主要干部(团长、各队/部负责人)原则上通过公开竞聘、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校团委审议后任命。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职期间出现重大过失或不称职者,经校团委研究可予以罢免或调整。
第八条 艺术团每学年聘请相关专业教师组成指导教师组,担任各团队指导教师,指导日常训练。
第三章 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内江师范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在学习和思想品德方面表现良好,认可艺术团章程,提出申请加入本艺术团并考核合格的,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
第五条 基本权利
(一)参与艺术团组织的各项培训、排练、演出及交流活动;
(二)享受艺术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艺术团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艺术指导等方面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在艺术团承担演出活动、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团员有受表彰的权利;
(五)团员有退团的权利,但需向艺术团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六条 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本团决议,维护本团利益;
(二)维护艺术团的集体荣誉和声誉,积极为艺术团发展贡献力量;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训练、演出及工作任务,保证出勤;
(四)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升个人艺术水平与团队协作能力;
(五)爱护并妥善保管艺术团的公共财产。
第四章 艺术团团员管理
第九条 艺术团团员分为正式团员和试用团员两个层次,试用团员(3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成为正式团员,正式团员将统一建立团员档案。
第十条 艺术团团员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和演出者,必须向所在团队负责人请假,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无故缺席者按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艺术团团员参加艺术团活动周期为2~3年,因故退出艺术团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团队负责人同意,由艺术团审批,并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二条 艺术团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劝退并报校团委备案:
(一)业务素质达不到艺术团要求;
(二)专业学习成绩严重下降;
(三)健康状况不适于从事艺术团活动者;
(四)不能保证参加艺术团活动时间者;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参加艺术团活动的情形。
第十三条 艺术团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团处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一)累计受到团内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并对艺术团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艺术团管理者;
(四)不履行艺术团规章制度者;
(五)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违规情形。
第五章 活动形式与内容
第十四条 艺术团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专项集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相关美育活动。
第十五条 艺术团活动内容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演出任务、专场汇报演出、校内外各类交流演出、礼仪活动等,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区、市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
第十六条 艺术团各团队安排每周训练1—2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理论学习和基本训练、节目排练。
第十七条 艺术团开展各项活动需冠以“内江师范学院大千艺术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艺术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内江师范学院校团委。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