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2024年4月12日)《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提供帮助、为社会服务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及其授权的学生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公益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五条 我校学生志愿者组织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校团委负责全校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团委、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生志愿者、学生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授权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为全校学生志愿服务管理的主责部门,整体负责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教育、考核、服务时长认定、星级评定、优秀志愿者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团委(部门)及其授权的院级志愿服务组织负责本院系(部门)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培训、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协助校团委做好志愿者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长认定及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工作。
第三章 注册志愿者
第八条 内江师范学院注册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具有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具备志愿服务精神。
第九条 内江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需在“志愿四川”平台完成注册。(详细操作见附件1《“志愿四川”注册及组织申请指南》)
第十条 内江师范学院注册志愿者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技能培训和专业指导;
(六)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内江师范学院注册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戴带有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为主体图案的服务标识服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形式
(一)内江师范学院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院系(部门)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校内其他专项志愿服务组织、学生会和专项志愿服务队伍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程序
(一)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原则上至少在活动开展前3-5天,通过“志愿四川”平台公布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项目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校内其他组织如申请志愿服务时长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向校团委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志愿者招募;
(二)学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时,需充分尊重学生自主意愿,按照志愿服务目的和需求,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等方式招募志愿者;
(三)学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需要,为志愿者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四)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长、评价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四川”平台。
第十五条 活动报备
(一)确定活动时间、场地、人数:提前联系好活动场地,确定好此次活动的人数,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必须要求参与活动的志愿者本人签署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内江师范学院志愿服务安全承诺书》)
(二)学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明确各个志愿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员,负责具体的志愿服务组织、记录、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若志愿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应协助志愿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或活动不属于内江师范学院志愿服务的认定范畴:
(一)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的纳新活动、全员大会、内部培训等;
(二)在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承办的文娱型、学术型、竞赛型等活动中,主办方内部人员在本职范围内的活动;
(三)为讲座或大型活动充当观众;
(四)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各类培训、团体辅导等;
(五)非公益性晚会或舞会等表演的策划、排练、演出等;
(六)为非公益性实验或调研提供被试、被访;
(七)为营利性团体提供服务;
(八)作为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立项的活动;
(九)个人到企业、政府以及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类实习活动;
(十)营利性活动、领取劳务报酬的服务;
(十一)经内江师范学院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认定为不具备志愿服务性质的其它行为或活动。
第五章 认定记录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时长是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的客观量化记录,志愿服务时长的基本单位为小时。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相应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实际志愿服务时间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时长通过“志愿四川”平台打卡认定,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始前志愿者需加入相关组织活动单位的组织,记录的起止点为平台上的签到时间与签退时间,其中包括在服务场地休息的时间。如存在无法使用“志愿四川”平台进行打卡的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相关活动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活动地点较远或跨校区开展的志愿服务,依据志愿服务的具体实施难度,酌情增加志愿者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长记录。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自行在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由活动组织方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且不通过校内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结束后应当及时自行核查志愿服务时长的记录情况,若出现遗漏、错录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活动组织单位反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超过30天的,志愿服务时长不再进行补录或修改。志愿者因个人原因忘记报名签到的,原则上不予补录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四条 现“志愿四川”平台实行“时长确认及志愿者参与活动信誉标注”功能,未及时签到会有缺勤记录,缺勤满三次账号封禁一月,且封禁时长会根据缺勤次数累加。账号封禁期间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活动组织方决定是否进行时长补录。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责任主体
(一)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各二级学院志愿服务组织)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各二级学院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二)校内其他公益类组织、学生会和专项志愿服务队伍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相关组织活动单位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个人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校团委给予相应处理,并予以通报。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青年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负责具体认证工作,依据注册志愿者自入校以来累计的志愿服务时长进行星级认定(志愿服务时长以“志愿四川”平台为准):
(一)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四)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五)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500小时并已经成为四星志愿者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认定要求: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认真履行志愿者相关义务。
(二)志愿者自入校起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其星级认定所依据的志愿服务时长应至少70%为在内江本地范围内获得;
(三)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应为校内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如校级、院系级志愿者组织或团支部等)、地方各级志愿服务协会等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发起或组织;
(四)志愿者须在“志愿四川”平台上真实、完整地记录服务时长,且累计时长需达到平台规定的相应星级评定的时长标准。
满足条件的志愿者可自行于“志愿四川”平台申请星级志愿者,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将每学期定期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详见附件3:《内江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星级认定规则(试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志愿服务嘉许机制。将注册志愿者的星级认证结果、志愿服务时长纳入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骨干选拔、评优评先的部分优先条件;在校级青年志愿服务优秀个人评选、重大赛会志愿服务选拔中,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参与。对优秀志愿者进行公开表彰与广泛宣传,优先推荐其参加各类省级、国家级志愿服务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凡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认证和评比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生志愿者,校团委学生公益组织中心将相应情况录入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出现违规记录一次的,取消志愿者参与“星级志愿者”评定资格;出现三次及以上,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志愿者或组织,校团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积极培育内江师范学院志愿服务项目库,定期举办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保障优秀项目持续发展;强化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开发志愿服务文化产品,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支持开展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个人因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 由校团委定期收集、整理优秀志愿服务案例,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推广,扩大志愿服务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校团委解释。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6 年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