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2016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签订通知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
西部计划体检已于2016年6月15日全面结束,为规范招募流程,确保招募工作的有序进行,校团委将于2016年6月16日组织体检合格的志愿者进行招募协议的签订,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签订时间、地点
2016年6月16日(本周四17:30之前) 校秘书处办公室(新行政楼118)
二、签订对象
参加内江师范学院2016年西部计划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应届毕业生
三、招募协议详见附件
请各二级学院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老师做好通知工作,确保西部计划的顺序开展
共青团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2016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______________ (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______________ (省、区、市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西部基层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16年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共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甲方首次签约期为1年,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甲方享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级统筹发放的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甲方享受由服务省(区、市)统筹缴纳的社会保险和服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关于印发<201 6-2017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6]6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首次签约期为3年的志愿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地出台的相应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签订三方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6.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给高校项目办留存。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