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国务院6月16日下午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指出,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意见》提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哪些情况属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人侵犯儿童权益?“这几年,大家印象最深的就是贵州毕节4个小孩在垃圾箱取暖被烧死的事,父母把儿童扔在农村,也没有委托监护;还有南京2个小女孩被饿死的事件,显然父母没起到监护职责。”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今年2月,民政部副部长邹铭曾表示,外出务工父母不能“说走就走”,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依法采取措施。
邹铭表示,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可以采取劝戒制止、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立案审查,直至依法撤销监护权。
对于此次《意见》提出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的措施,佟丽华认为,这是政府主动承担相关责任,对儿童成长有重大的保护意义。但同时,佟丽华也表示,对于儿童权益的保障,必须同时强调政府的责任和家庭的责任。“对于儿童成长而言,家庭是首要责任。”